工伤认定争议案例分析,上班时被性侵属于工伤吗?
- 12 May, 2025
关于工伤认定,我之前写过不少文章了:
如果经常读我的文章,应该对工伤认定有一定的了解了。遇到一些案例,大家想必也都能有一个自己的判断了。但是我最近看到一个案例,争议比较大,法院的判决很不错,结合这个大家应该可以更好的理解工伤认定。案子简单来说,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遭受性侵,是否属于工伤?
别急着下结论,咱们先看看基本案情吧。
深夜值班,遭性侵(未遂)留下心理创伤
2017 年 3 月 29 日晚上9点40分左右,王女士在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值班,当她准备去卫生间时,在配电间的走道上不幸遭遇了聂某的暴力强奸(未遂)。王女士奋力反抗并呼救,聂某最终放弃犯罪并逃离。
事后,王女士身心受到巨大创伤,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后续的司法鉴定进一步确认,王女士因此事件患上了“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性反应”,并与此次侵害事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事发后,公司还不错,为王女士申请了工伤认定,但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沙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人社局给的理由是:
王女士遭受的性侵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王女士不服,将长沙市人社局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中,认为本案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王女士遭受性侵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先来看看长沙市人社局的观点。人社局认为,歹徒聂某与王女士在工作上无交集,性侵行为和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并非因工作矛盾引发,因此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2、第 2 个争议点是王女士因此遭受的精神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的赔付范围?可能大部分人认为工伤认定只针对身体伤害,精神伤害不属于工伤。但事实真的如此吗,我们来看法院的判决。
法院判决以及理由
这里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都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最后撤销了长沙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的理由是什么呢?首先要理解 “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性与关联性。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去卫生间属于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
王女士在夜间值班,地点相对偏僻,公司安保措施可能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这里关键在于,虽然歹徒选择侵害对象具有随机性,但正是因为王女士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处于特定的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这种随机性才转变成了针对她的确定性。也就是说,如果王女士当时没有在岗工作,她就不会在该时该地遭遇侵害。因此,王女士受到的性侵伤害与她履行工作职责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此外,王女士受到的精神伤害同样属于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条例并未将伤害结果限定为肢体器官的外伤性伤害。
人社部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也包含了精神科目的划分。
5.3.2 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本案中,司法鉴定明确了王女士的精神障碍与性侵事件的因果关系。因此,这种精神伤害也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强调,长沙市人社局认为“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必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也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盛律师说法
这个案件法院的判决我是很支持的,相信大家看完也会对工伤认定有更深的理解。
首先我们对“因履行工作职责”的理解不应过于狭隘。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原则,只要伤害的发生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其工作任务(包括与工作相关的合理生理需求、必要的准备或收尾工作等)存在合理的关联性,就应当考虑纳入工伤范围。那种认为只有直接因为“工作内容本身”导致的伤害才算工伤的观点,显然过于机械。
此外呢,精神损害同样是“伤害”:随着社会发展,对心理健康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因工作原因遭受暴力等意外事件,导致的精神创伤,如PTSD、抑郁症、焦虑症等,只要有专业机构的诊断和因果关系证明,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相应的保障。
当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有其特殊性,工伤认定仍需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如果您对工伤认定有任何疑问,建议您咨询盛律师。
盛菲
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腾讯员工好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