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能索要经济补偿金吗?真实案例分享
- 03 Dec, 2025
今天再讨论一个老问题,现在有的公司为了降低成本,给员工交社保的时候,按最低工资标准交的,跟实际工资差了一大截。如果员工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能要经济补偿金吗?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之前写过一篇公司社保缴纳基数太低,员工主动离职,能索要 N 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的,当时文章就说了,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蛮大的。法律规定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基数低算不算未依法缴纳?
之前文章的案例,法院没有支持员工的诉讼请求,其实有点算是默认了没足额缴纳不属于未依法缴纳的情形。这两天有看到一个案例,这里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湖北中院和高院都支持了员工的诉讼请求,认定未足额缴纳也是未依法缴纳社保。
案例情况
李某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和员工约定的基础工资是月薪 2500元。不过从实发工资看,每个月到手的薪大概 4500 块。公司给李某交社保的时候,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 2500 块来算的。
2019年6月,李某给公司寄了一份辞职申请,理由是因公司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所以提出辞职申请。辞职后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万多块。

结果呢?仲裁委和一审都没有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这里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同时呢,因为是李某主动申请辞职,所以请求经济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个咱也不多评论了,继续看二审吧。
到了二审,法院首先强调说这里的月工资按照实发为准,然后算了下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应得工资,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2日期间李青松的月平均应得工资均大于4511.92元。同时呢也确认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2500元。虽然公司给李某缴纳了相关社会保险费,但缴费基数明显低于法律规定的缴费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这里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这里的关键在于,二审法院以及后面的高院再审都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才是合法的。
盛律师说
最后再多说一些吧,虽然这个案子赢了,但盛律师还是要提醒大家下,别脑子一热就裸辞了。这里各地判罚有差异的,虽然高院支持了,但目前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还不完全统一。有的地方可能还是倾向于这种可以投诉去补缴,不能直接辞职要补偿。比如我前面文章里的案例就是,这里啥时候如果有新的司法解释确定下来,就能都统一了。
最后补充下公开案例的来源:(2020)鄂06民终2458号,(2021)鄂民申743号。
盛菲
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腾讯员工好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