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后的预付卡,退费时到底按原价折算还是按折后价算?隐藏在细节的公平
- 20 Oct, 2025
昨天和一个朋友聊天,他办了一个健身年卡,后面健身房搬了位置,他想退卡了。结果老板说当时办年卡的时候有打折,退的话,要按照原价算。如果按原价来的话,一算没有可以退的费用了。
朋友一下子就被懵住了,回去看了下合同,确实是这么说的。原价多少,打折多少,退的话要按照原价这算。
这个问题还挺常见的,大家应该都遇到过。理发店、健身房、美容院、亲子乐园……走到哪儿,都能听到那店员推销,“美女/帅哥,办张卡吧?原价 1000,充卡只要 500,打五折的,很划算啦!” 很多人估计一听打折,脑子一热,钱就付出去了。
卡里有钱正常消费的时候,大家相安无事。可一旦你想退卡,麻烦就来了,很容易遇见上面那一幕。比如商家拿出一个计算器,一顿操作,然后告诉你:“您消费了 4 次,按原价每次 250 元算,一共是 1000 元。”
那么,问题来了,打折的预付卡,如果要退款,这个钱,到底该怎么算?商家说的按原价算,到底合不合法?法律会规定的这么细致吗?
个人原因退卡
其实这个问题,法律是有规定的,并且规定十分合理。照顾了商家,又照顾了消费者,很是公平。简单来说就一句话:看是谁的原因导致退卡。
别被商家绕来绕去。法律上判断这个问题的核心,非常简单,就是看——到底是谁的错,导致这个合同进行不下去了。
我分两种情况来说,保证让你一听就懂。
第一种情况是,因为你自己的原因,不想用了,想退费。常见理由,比如你搬家了,离店太远,不方便去消费。或者干脆就是三分钟热度,不想去了。这种情况下,商家要求按照原价来计算你已经消费过的部分,通常是合法的。
为什么?其实大家换个角度想,你得这么想:商家当初给你折扣,是建立在你长期消费这个预期上的。他用折扣换你的锁定,这是个交易。
现在你提前毁约了,那个“长期消费”的预期没了,那商家给你的折扣优惠,自然也就可以收回。让你按照没办卡时的“散客价”(也就是原价)来结算,是相对公平的。
当然了,这里法律也考虑的很全面,特别说了,商家主张的那个折扣,不能张口就来,要是合理的。如果他为了多扣你的钱,临时说一个高得离谱的原价,那肯定不行。这个价格必须是合理、公开、透明的。
商家原因退卡
还有一种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比如健身房关门跑路了,或者理发店搬家了,新地址你开车得一小时。或者承诺给你上课的明星教练离职了,服务质量直线下降,和当初承诺的天差地别。
这些情况,都是商家违约在先。是他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意愿,继续履行合同了,过错方是商家。
这时候,你要求退款,计算已消费金额时,就必须按照你当初享受的折扣价来算!你当初充1000元,享受5折优惠。消费了3次,每次折后价是150元,总共消费450元。那么商家就应该退你 1000 - 450 = 550元。
法律是保护守约方的。他违约,就不能让他再占便宜。你当初因为信任他才办的卡,他辜负了你的信任,就必须承担后果。
合同约定更有利消费者
除了上面说的两种情况,还有个东西很重要,你办卡时签的合同或协议。你可以拿出来看看,上面关于退费是怎么写的。
如果约定对消费者更有利,比如合同写明无论何种原因退卡,已消费部分均按折扣价计算,那必须按合同来。这是商家的自愿承诺,更有利消费者,他得认。
另一方面,如果约定是霸王条款,比如写着不论谁的原因退卡,都按照原价计算,这种条款在法律上大概率是无效的。因为它排除了你的主要权利,加重了你的责任,你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它无效。
下次大家遇到类似打折的预付卡退费问题,心里有数了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盛菲
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腾讯员工好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