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3500的保安离职被老板索赔20万? 最高法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最近啊,最高法和人社部联合发布了第四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里面有不少值得咱们打工人关注的“硬菜”。其中有个关于竞业限制的案例,看得我真是哭笑不得,必须得跟大家说道说道。

最高法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其实之前咱也写过一篇竞业协议的,主要是针对互联网行业员工: 最新竞业限制协议详解:生效,违约,赔偿。没想到这次更癫狂,保安也被竞业,老板们也太敢想敢做了。

奇葩不奇葩?保安离职被索赔20万!

话说有家保安公司,招了个保安李师傅,月薪3500,签了个两年的劳动合同。这合同里吧,除了约定每天巡逻站岗这些本职工作,还夹带了一份“竞业限制条款”。

这条款写得“像模像样”:李师傅离职后一年内,不能去跟这家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上班。作为补偿呢,公司每个月给李师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估计也就几百块钱)。要是李师傅违反了约定,得赔公司20万违约金!

好家伙,这阵仗,不知道的还以为李师傅掌握了什么核心科技或者宇宙机密呢!

两年合同到期,李师傅没续签,去了另一家保安公司继续当保安。老东家不干了,一纸诉状就把李师傅告了,理由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张口就要20万!

李师傅也挺懵:我一个天天在小区、大楼里溜达巡逻的保安,能接触到啥“商业秘密”?这竞业限制跟我有啥关系?

法律怎么说?竞业限制不是“万能贴”!

看到这儿,估计大家跟我一样,觉得这公司有点“不讲武德”了。别急,咱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里确实有竞业限制这回事儿(第23条、24条)。简单说,就是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可以跟员工约定,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能去竞争对手那里工作,或者自己开公司跟老东家对着干。当然,公司得给员工经济补偿。

但是!敲黑板了啊!法律明确规定了,这竞业限制的“紧箍咒”,不是谁都能戴的!它只适用于三类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啥叫“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说白了,就是你的岗位确实能接触到公司的核心机密、客户名单、技术诀窍这些“真家伙”。

盛律师点评:老板的小算盘 VS 法律的底线

回到这个案子。李师傅,一个普通的保安,日常工作就是巡逻、站岗、维持秩序。你说他能接触到啥商业秘密?是小区的业主名单?还是大楼的消防通道图?这些算哪门子商业秘密?保安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难道是靠保安师傅掌握的“独门巡逻路线”吗?

显然,这家保安公司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李师傅接触过啥秘密。所以,仲裁委和(如果诉讼的话)法院的最终意见很明确:**李师傅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被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那个竞业限制条款对他没有约束力!**公司的索赔请求?驳回!

这个案例真是把当前一些公司滥用竞业限制的现象,活生生地摆在了台面上。有些老板啊,算盘打得噼啪响,不管员工是高管还是基层,是技术大拿还是普通操作工,都想用一纸竞业协议把人“锁死”。目的呢?往往不是真为了保密,而是想限制员工跳槽,压低行业薪酬,或者纯粹就是“恶心”一下离职员工。

这种做法,不仅侵害了咱们打工人的合法择业权,扰乱了正常的人才流动市场,说实话,格局也太小了点。

最高法和人社部把这个案例放出来,意思也很明确: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真正的商业秘密,不是给老板们随意拿捏员工的工具。 裁审机构在处理这类争议时,不能只看合同上写了啥,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看看这个员工的岗位到底有没有接触核心秘密的可能性,这个竞业限制到底合不合理。要平衡好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之间的关系。

给打工人的小贴士

所以啊,各位朋友,以后再遇到公司要跟你签竞业限制协议,别看到“违约金”三个字就慌了神。先掂量掂量自己:

  1. 我是不是高管、高技?
  2. 我的岗位,真的能接触到公司赖以生存的核心秘密吗?
  3. 公司给的补偿,够不够“买断”我这段时间的就业自由?(法律规定补偿标准,但各地实践不一,得具体看)

如果你的岗位就是个普通执行层,压根碰不到什么秘密,那这个竞业协议很可能就是“纸老虎”。当然,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有疑问找专业律师咨询总没错。

而对于企业来说,盛律师也奉劝一句:法律是底线,别玩火。与其挖空心思用不合法的手段限制员工,不如想想怎么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靠实力留住人才。否则,滥用竞业限制,不仅可能官司打不赢,还会败坏公司声誉,最终得不偿失。


劳动合同法竞业协议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盛菲

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腾讯员工好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