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突然转身摔倒获赔7万!法官调解:未保持安全距离
- 11 May, 2025
最近,一则“行人突然转身被撞,法院调解赔7万元”的新闻引发了广泛热议。在青岛法治节目中,李沧区法院韩庭长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例:
刘某和王某在人行道上前后行走,刘某在边走边打电话,突然原地掉头,正好与后方走来的王某迎面相撞,刘某当场摔倒。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刘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法院介入后,调取了小区监控。法官分析后认为:刘某突然转身,是事故主因;但王某也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是次要原因。最终,在法院调解下,王某赔偿7万元,双方和解结案。
这下网友坐不住了:
- “走路还要保持安全距离?”
- “以后谁还敢在人行道后面走?”
- “我怎么知道你要突然掉头?”
这些质疑不是没有道理,我们一点点来分析。
法官角度:调解,是平衡各方的一种处理方式
首先呢,我尝试着法官角度来看这起事件。这起纠纷,法律上是一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的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核心要点简单来说只有一个:
谁有过错,谁就承担责任。
我们看到这个案件其实最后也没有定责百分比,而是通过调解解决。这里的调解不代表“谁绝对有理”,它是法院主持下的“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这里的7万元赔偿金,并非法院硬判,而是双方同意后的一种妥协。所以呢,部分网友点评是在“和稀泥”,也不是没道理的。
法官判断王某“未保持安全距离”,是让人挺意外的,毕竟现行法律中对人行道上行人行走,没有具体规定什么安全距离。
但我猜啊,法官是想表达——即使你在正常行走,也应注意周围情况,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当然也不是说“走路必须保持比如 1.5 米距离”这么机械,而是强调:在人流密集区域,人与人之间也应有适当的“空间感”和“反应余地”。不知道这样解释,大家可以接受不(估计还是接受不了,不过也没更好的解释了)。
当然,法官也觉得突然转身的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赔偿金额远低于她原先提出的18万元。不管怎么说吧,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对法官来说,成功把纠纷解决在调解阶段了。
网络上的分歧:情绪之外,问题在哪儿?
这件事为什么引发强烈讨论?原因很简单——它挑战了大家的“常识”,很多人没法接受的是,从普通人常识来看,“你突然转身,我哪知道?凭啥我赔?”
法律上这次开了个先例,“转身的人有主要责任,但后方行人也不能完全免责。” 于是不少人担心:这个判例是不是会让“碰瓷”更容易?以后我只要转身摔倒,后面的人就得赔钱?
也有人提出质疑:如果走路都要保持安全距离,是不是太“机械执法”?是不是脱离了生活实际?毕竟法律上只规定了开车要保持安全距离,没看到哪一条说走路也要保持安全距离啊。
这些担心,也不是没道理,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当然也是感同身受。但我个人觉得,这个案例 调解不等于定责,更不意味着“后方行人必须赔”。
我怎么看?站在“普通人”的立场说两句
今天不以律师身份,纯粹作为普通人,我说句实话,像这种“你前面突然转身,我猝不及防撞了你”的情况,不应该承担责任才对。
从人之常情上来讲,我也觉得这男子属实“倒霉”。他没违规、没闯红灯、没推搡别人,只是走在路上,结果就搭进去 7 万块。谁遇到这样的事都不甘心,大家也都不想自己摊上这种倒霉事。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法院这次也没有“强判”,而是调解。换句话说,不是说这种情况就一定“该你赔”,而是“你愿意赔”。该男子也许是出于人道、,也许是想早点了解纠纷,也可能是觉得继续打官司费时费力,不如一次性解决,反正最后是接受了这个调解。如果不接受调解,可能不会这么判吧,也肯定不敢这样判吧。
但这次调解说实话还是让人无法接受。有句话叫“法不强人所难”,就是法律不应该强加给人过高的注意义务,也不应该让大家对无法遇见的事情承担过错责任。就算前面倒的老奶奶再怎么索要赔偿,也应该坚持住法律的底线。
哎,不过既然有这样的案例了,能做的大概也只有再次提醒自己:行走在人行道上,也不是“绝对自由”。不看路、边走边玩手机、突然转身……这些行为本身也有风险,自己也还是要注意下。
盛律师实话实说
咱最后呢,也提醒大家:不要高估规则能保护你,也不要低估行为可能带来的责任。我们终究还是要学会:在复杂的世界里,既守住理,又看清人。
2025.05.11 更新
法院道歉
青岛法院方面回应称,案例中提及的“安全距离”相关表述确实存在不恰当之处。为还原事实真相,法院还向公众公开了事发现场的公共场所监控视频。
经核实,该真实案情与普法案例及网络流传版本存在多处显著差异:
- 其一,网络流传版本中撞人者被描述为男性,而实际情况是女性。在普法视频及文字材料中,法官仅以刘某、王某指代双方,未明确提及性别信息。
- 其二,普法案例中提及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这与事实不符。监控视频显示,原告仅是缓慢转身站定,且当时原被告之间尚保持一定距离。
- 其三,普法案例中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此表述亦不准确。实际上,被告在行走过程中存在未注意前方路况的疏忽。
2023年9月1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双方均聘请了律师进行代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共同查看了监控视频。经协商,双方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此后,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调解方案,最终被告同意赔偿原告70000元,并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原告对此调解意见及支付方式表示接受。
2024年6月27日,双方在法院签署了调解协议,法院次日即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根据协议,被告于2024年7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首笔赔偿款10000元,并自2024年8月起,每月28日前均按时向原告支付6000元。截至目前,仅剩最后一期6000元赔偿款因未到支付期限而尚未支付。在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未发生任何争议。
针对网传案情与真实案情存在的出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郭栋代表法院向公众致以诚挚歉意。他表示,此次普法过程中因法官描述事实不准确、表述不当,给广大网民造成了误导,法院对此深感抱歉。
盛菲
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腾讯员工好评律师